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学校重点工作、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领导批示、重要文件的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突出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讲求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单位,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全体中层干部会、各种专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我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六)校领导交办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有立项、交办、承办、办结、反馈和归档六个环节。
(一)立项:在接到第三条规定督查督办内容后,党委(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提出督查事项任务分解立项意见。意见包括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党委(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拟办意见要求登记编号并填写《督查督办单》,以备存查。
(二)交办:由党委(学院)办公室通过书面、会议或口头等交办方式,及时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党委(学院)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数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书后,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件的办理工作。对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要主动与分管领导沟通,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党委(学院)办公室备案,请求延期或取消办理。
(四)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学院)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由承办单位形成书面材料,呈报领导阅知。
(五)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结果,并反馈给承办单位,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文字资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交办一般采取以下三种工作方式:
(一)书面交办——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及时对交办单位、承办部门、事项、交办日期、限办日期等事项进行登记,发《督查督办单》(附件)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会议交办——处理事情牵涉的部门较多时,由党委(学院)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会后补发《督查督办单》。
(三)口头交办——特殊、紧急情况采用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交办,补发《督查督办单》。
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进行调查研究,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六章 工作评价
第六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年终要体现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具体评分标准如下:基础分100分,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质量控制与目标督查办公室,作为年度部门目标考核依据。
(一)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无故缺勤的部门,每次扣5分。
(二)未按时限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5分。
(三)督查事项逾期未办结或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人员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党委(学院)办公室。
附件
督查督办单
(绵职院督[2017] 号)
督(查)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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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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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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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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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期限 |
月 日前 |
督(查)办 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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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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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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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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