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区域性一流职业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高等教育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坚持严谨、务实和高效,保证科学性; 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主性;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合法合规。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党委(常委) 会集体研究做出决策。党委(常委) 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三重一大”行政工作事项,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拟订决策方案或研究确定执行方案。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应当严格执行学校《贯 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向、工作方针及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六)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干部职数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
    (十)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和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等问
    (十一)重要奖惩;
    (十二)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分配原则;
    (十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四)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统战及老干部工作中的重 要问题;
    (十五)出国组团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
    (十六)全校性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十七)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推荐校级领导干部、校长助理;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中层干部任免;
    (四)上级党代会代表,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六)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的确定;
    (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三)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变更;
    (四)学校大型庆典及纪念活动;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未列入预算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学校对外的重大捐赠;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决策酝酿程序:
    (一)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学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中的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通过召开相关校领导及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题会进行研究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第十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二) 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事项时,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 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决定。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程序:
    (一)经集体决策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或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传达,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二)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和汇报工作;
    (三)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需要复议,经同意后,可以进行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四章 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还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考核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的互相监督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除遇紧急情况外);
    (二)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集体决议的;
    (三)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决策失误,并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